2022-09-26 17:53 浏览量:965
苏州龙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龙石数据)是一家数据质量管理领域的影响力企业,专业从事大数据相关产品的研发,聚焦数据治理领域,深耕数据质量管理和数据要素标准化管理。龙石数据坚持理论研究、实践积累和技术研发三驾马车融合并进,依据多年的理论研究成果,为客户提供数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编制,并积极参与多项标准制定工作,多方面促进数据管理的创新发展。
龙石数据以DCMM、DAMA等数据管理理论为指导,提出“理采存管用”的数据资产管理方法论,自主研发了涵盖数据集成、数据库管理、元数据管理、数据标准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资源目录、数据交换、API管理的数据资产管理平台,解决了数据从生产、汇聚、治理到应用的全过程管理,助力客户释放数据价值。目前,数据资产管理平台已在省市区各级政府部门先后落地实践,赢得客户好评。
在当前大数据深化应用的阶段,面向数据质量管理过程中问题发现难、问题管理难、问题修复难等问题,自主研发了数据质量智能化管理平台。该平台是集智能化质量探查、自动化质量检测、流程化问题管理、精细化分析报告于一体的智能型、综合型数据质量管理平台。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落地实践,龙石数据在数据质量领域已积累了7000+质量规则,230000+标准,为数据质量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作为数据领域发展的新趋势,数据要素已成为数字中国发展的关键要素,为保障数据要素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安全流通,龙石数据提出基于“数据要素标准化基座”的数据要素全流程解决方案,解决数据要素确权、标准、质量、安全等关键问题,落实“一数一源一标准”管理要求,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与应用。
十三五、十四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据基础资源价值,围绕实施大数据战略、发挥数据要素价值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被列为比肩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的“第五要素”。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是国家基础战略性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全国各省市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一系列与政务数据、公共数据、数据条例及其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陆续发布,数据的价值不断被认可。
龙石数据结合多年研究积累,以政务资源共享与开放、公共数据管理、数据条例为主线,全面梳理31省市区相关政策,综合分析和比对数据领域的立法,对相关政策的差异性、共通性进行阐述,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结合我国数据的发展和推进情况,数据管理政策的制定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1]:
(一)第一阶段(2014-2016年),“大数据”战略正式提出并上升为国家战略,数据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期间,《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先后出台,关于数据合规的法律体系开始逐步搭建。地方层面,河北省率先发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贵州先后出台了大数据条例、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建省出台了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二)第二阶段(2017-2019年),随着“大数据”战略的正式实施,国内大数据产业开始全面发展。尤其在2016年国务院发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后,各部委开始不断发力,制定各细分领域的数据管理政策,针对金融、电子商务及气象等行业数据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文件逐步出台;地方层面的数据政策文件开始逐步增多,浙江、天津、海南、上海等地制定了数据条例、公共数据管理等政策文件,四川、湖北、陕西、湖南、重庆、辽宁等地先后出台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政策。
(三)第三阶段(2020-至今),数据被列为生产要素,具有了基础性战略资源和关键性生产要素双重角色,数据要素市场开始加速培育。期间,《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先后出台,数据合规领域的基本法律体系搭建完成;国家层面,数据要素政策密集出台,数据要素市场布局逐渐被细化,细分领域的数据管理办法也进一步被落实;地方层面,数据要素相关政策制定进入高峰期,省级“十四五”规划均明确了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要点,山西、吉林、安徽、山东、上海等地区制定了数据条例,北京、天津、山东、浙江、江苏等地先后制定了专门面向公共数据领域的管理办法。
注:[1] 数据管理政策制定的阶段划分参考零壹智库发布的《中国数据要素政策普查报告(2022)》
2016年9月5日,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以此为起点,各地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以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形成,规范公共数据的采集和开发利用活动。
截至统计日期,除甘肃省、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之外,其他地区都已发布相应的数据管理政策。
数据管理政策发布趋势
在已发布数据政策的省市区中,浙江、上海、山东、湖北、海南、贵州、福建等地方的文件相对比较多,详情见下图。
全国省市区数据相关政策文件数量
河北省2015年发布的《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是全国最早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地方规定。
贵州省2016年发布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是最早的大数据地方法规。
浙江省2017年发布的《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是最早的关公共数据管理的地方政策文件;2022年发布的《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是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保障浙江省数字化改革的基础性法规。
在各地区数据政策文件中,对数据共享申请的答复、数据提供等环节的时限做了明确的要求。其中《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是所有政策中要对共享申请要求最高的一个,要求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数据使用单位通过共享平台提供政务数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则将共享个环节的责权划分的更加清晰,并分别对无条件共享和受限共享的受理时限分别做了说明,其中对于无条件共享的数据,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共享;对于受限共享的数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征求数据提供单位意见,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数据提供单位同意共享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共享。
数据质量管理在各地的政策文件中也被重点提及,部分政策文件明确了质量校核、异议反馈、问题修复等具体工作。被采集人认为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侵犯被采集的合法权益,则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异议。同样,数据使用部门也可以针对数据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广西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校核结果;《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上海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辽宁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均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限期整改;而《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则是明确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整改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更正。
目前,关于公共数据、政务数据、非公共数据等相关术语,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中尚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和范围。从目前全国政策文件来看,各地对公共数据、政务数据的定义虽有所区别,但总体是趋于一致。
从目前全国已发布的政策文件来看,公共数据的范围最大,其次是政务数据。而大数据在政策文件中则都是沿用了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的定义。
要想规范公共数据领域的一系列行为,公共数据的定义必不可缺。在目前已发布的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中,均对公共数据予以定义。
《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共数据资源,是指本市政务部门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
《上海市数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收集、产生的,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具有公共使用价值的信息的记录。”。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
但是,在众多数据管理政策中,也有不同的地方。如《北京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共数据是指具有公共使用价值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托计算机信息系统记录和保存的各类数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和《江西省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税务、海关、通信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本省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也纳入公共数据的管理范畴。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对公共数据的定义中明确规定公共数据要具有公共使用价值,这一定义与其他地方有所区别。
目前已发布的关于公共数据管理的相关政策中,《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江西省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河南省数据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除了定义公共数据之外,还对非公共数据提出了明确的定义。《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条规定,“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所产生、获取或者加工处理的各类数据。”;《江西省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定义,“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包括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中收集的数据,以及互联网平台运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合法产生或获取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等。”;《河南省数据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则将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全部称为非公共数据;《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五条,将“利用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数据之外的数据”定义为非公共数据。
《重庆市数据条例》中虽然将公共数据分为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但其涉及的公共数据的范围与其他地区基本类似。
通过综合分析和比对相关政策中对公共数据的定义,可以发现,虽然表述稍有不同,但总体定义的范围、类型基本趋于一致。总结下来,所谓公共数据应具有以下两特征:
(一)公共数据是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和产生的。所谓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二)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相对于公共数据的定义,政务数据的定义、范围、类型都相对比较明确,在政策文件中提及的政务信息资源、政务数据资源、政务数据都是等同的概念,都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各类数据”,也包括“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
从目前发布的政策文件来看,针对“大数据”的定义几乎一致,全部采用了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的定义,“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其中,《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陕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征求意见稿)》均采用了上述定义。
通过研究和分析,目前整理的31省市区的56份数据政策文件中,十大关键词分别是数据安全、数据开放、数据共享、资源目录、数据交易、数据产品、数据要素、数据开发、数据质量、数据应用。结合国内、国际数据发展趋势,选择其中的五大关键词进行重点阐述,分别数据安全、数据要素、数据交易、数据质量和资源目录。
关键词
2021年,《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实施,与之前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一同构成了数据安全领域的顶层法律框架。同年,《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并列入《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家层面持续完善安全法治体系。至此,我国的数据安全制度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配置细则正在加紧制定出台,为数据安全协同治理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数据安全法》作为我国关于数据安全的首部律法,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标志我国在数据安全领域有法可依,为各行业数据安全提供监管依据。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数据安全法》明确数据安全主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数据出境安全和自由流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让数据安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数字化经济的安全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数据安全领域法律总体框架
2022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会议指出“要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司法,把必须管住的坚决管到位。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压实企业数据安全责任。”
在目前整理的56份政策文件,“数据安全”以661频次高居榜首,这标志着数据安全进入了依法建设的时代。从目前已发布的18个省市区的数据条例来看,除《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外,其他的条例均采用单独章节来阐述数据安全,由此可见数据安全的重要性。
以下列举部分地区的政策文件加以详细解读。
1.《北京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要求对公共数据实行数据分级保护制度。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贵制定公共数据分级保护规范,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2.《上海市数据条例》从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数据处理者的安全保护责任、实施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建立重要数据目录管理机制、加强数据安全风险研判预警、健全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等方面建立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上海市在临港新片区内探索制定低风险跨境流动数据目录,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对加强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公共数据安全行为等都做出了体系化、实质性的制度设计。在制度规范体系方面,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安全审计、封存销毁等制度;在技术防护体系方面,按照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防护技术标准和规范,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溯源、数据备份、隐私计算等技术措施,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在运行管理体系方面,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数据安全常态化运行管理机制,强化对服务外包方式开展数据活动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公共数据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者不当利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
4.《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从数据使用权、数据安全、数据授权、争议解决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并细化了公共数据处理各阶段各环节的数据安全责任,确立了政府对数据交易的监管职责,为公共数据安全流动提供了制度保障的基本框架。
5.《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在统筹数字化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强化公共数据安全全流程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公共数据依法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公共数据以及数据安全负责。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监督受委托提供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公共数据存储、加工等服务的主体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义务。受委托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保密协议等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义务。
……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已经成为新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并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数据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持续优化,重要数据发展战略陆续发布。2022年年初,十四五数字经济规划、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方案两份文件对数据要素的专门布局,让数据要素领域的探索再掀热潮,政策推进、产业实践都在不断深入、不断创新。
《“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提出建立数据要素资源体系,以数据治理为突破提升数据质量,以数据开发利用为抓手激活数据要素,以立法规范为重点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完善与我国发展实际相吻合的数据要素资源体系,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要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加快数据要素市场流通,创新数据要素开发利用机制;增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水平,切实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到,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注:图片来源于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大数据技术标准推进委员会(CCSA TC601)主办的2022大数据产业峰会
与此同时,各地也在加快数据立法步伐,数据相关条例和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促进数字要素的开发利用,激活数据要素的价值,保障数据安全和规范流通。这些陆续出台的地方条例各具特色,比如《上海市数据条例》以保护促利用的立法主线,聚焦数据权益保障、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管理三大环节;《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重点围绕“公共数据”,建立以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组织保障、网络安全体系为支撑的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从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突出工业大数据特色、夯实新型基础设施底座、全面保障数据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一是顶层设计逐步细化,国家站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高度对数据要素发展做出安排,又针对深圳示范区的数据要素市场准入做出具体部署,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也在加快推进。二是地方法规陆续出台,目前已有十八省市公布了相关数据条例,以促进数据利用和产业发展为基本定位,多以公共数据为抓手,结合地方实际和特色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三是交易模式不断创新。各地数据交易所优化经营结构,贵阳制定交易规则、上海建设数商体系、深圳打造开源社区等探索让数据交易有了更实在的依托。
但是我们离数据要素价值的充分释放还很远,数据权属、定价的共识还未建立,数据泄露、越权滥用等问题加剧人们的不信任感,如何建立有效的规则体系和监管机制,如何利用前沿技术破解难题,仍需政产学研用各界共同发力。
以下列举部门地区的政策文件加以详细解读。
1.《上海市数据条例》第四章专门章节提及数据要素市场,并明确提出授权第三方运营公共数据,促进数据要素流通,提高公共数据利用水平。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建立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解决等市场运营体系,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
2.《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要求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等制度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财产权益,推动构建数据收集、加工、共享、开放、交易、应用等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促进数据资源有序、高效流动与利用,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
3.《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促进数据资源安全高效流通,为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建设,条例对“数据要素市场”从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促进数据高效流通、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制度、数据质量评估认证、构建数据资产定价指标体系、数据管理主体责任以及公平竞争等8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充分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基础性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功能,培育壮大我省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4.《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积极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条例建立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规定政府可以授权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运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对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取合理收益。
……
近年来,国内大数据发展进入加速期,大数据技术日益成熟,大数据应用不断深入,大数据产业蓬勃发展。一方面,人们对数据资源的需求从单一化和少量化向多样化和大量化转变,并且数据需求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及企业拥有丰富的数据资源,盘活数据资源,促进数据应用和变现则是他们的急切需求。数据供需双方对数据流通提出了更高要求,催生和发展了数据交易市场。通过数据交易可以构建数据供需桥梁,打通“数据孤岛”,优化数据资源配置。引导和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对促进大数据产业整体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数据交易能促进数据资源商品化,推动数据资源向数据资产转变;其次,数据交易能促进数据流通自由化,数据自由流通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最后,数据交易走向平台化、规范化和标准化,能够有效打击非法数据交易,建立良好的数据流通环境。
2020年以来,国家在13部政策文件中提及“数据交易”相关内容,其中涉及数据交易所建设以及相配套的数据资产分类、评估、定价、结算、争议仲裁、黑产打击、基础设施完善等方面。
2015年,全国首个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正式挂牌运营,据2022年8月6日贵州日报报道,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交易额节节攀升,截至目前,累计交易额突破亿元大关,入驻数据商282家,上架产品347个。
在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各地掀起了新的一波数据交易所建设热潮。自2020年以来,有16家数据交易所先后被批复。截至2022年7月,全国由地方政府发起、主导或批复的数据交易所已有39家。
为进一步促进数据交易和流通,各地方的数据政策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天津、山西、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江西、江苏等地方数据政策中均明确提出要培育数据交易平台。
以下列举部门地区的政策文件加以详细解读。
1.《海南省公共数据产品开发利用暂行管理办法》,是全国首个公共数据产品开发利用管理制度性文件。为海南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对促进海南省数据资源优化配置、优化政府采购流程与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和数据产品的开发、交易以及数据要素市场的建立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作用。
2.《上海数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上海市依托浦东新区设立上海数据交易所。就在《上海数据条例》审议通过的当天,上海数据交易所正式揭牌成立。上海数据交易所由上海联和、上海信投、上海数据交易中心等作为发起单位,同步引入国家、市级和区级国资国企作为战略投资方,目标是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所,为数据流通交易提供高效便捷、透明安全的数据产品交易服务,同时引导多元主体加大数据供给,培育数据合规评估、资产评估、安全审计、交付服务等第三方专业服务,形成“数商”新业态。
3.《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明确数据交易的标的,数据交易是具有数据增值服务性质的数据产品或者数据服务的交易,政府通过数据交易平台加强对数据交易的监管,弥补了以往政府监管的空白。数据交易合法标的以及数据要素流动路径的确立,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有利于促进新产业产生。2021年10月16日,广东省发布全国首张公共数据资产凭证。这是政府运用公共数据资源的一次创新,通过政府发布的数据资产凭证,实现了从数据资源到数字资产的转变。其中,区块链技术在数据确权、流通、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推动数字成为新时代经济的生产要素。
4.《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规范的公共数据资源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推动构建公共数据市场运营体系。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流通、交易、应用开发规则和机制化运营流程。
……
数据的应用、流通、交易都离不开数据质量的保障,随着数据被积极应用,数据价值被逐步挖掘,数据质量也被提上日程。国家及各地相关政策中也明确提出对数据质量的要求。
2021年11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9号),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发挥大数据五大特征优势,其中之一就是要加强数据“高质量”治理,促进“高价值”转化,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通过质量监控、诊断评估、清洗修复、数据维护等方式,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可用、好用。
《“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大数据特性优势
2021年12月12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号),专门提出要充分发挥好数据要素作用,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推动数据资源标准体系建设,提升数据管理水平和数据质量。
图片来源:《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
除了国家层面,各地方的相关政策中也对数据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价、管理职责、考核评价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不乏比较有特色的地方政策,如吉林、黑龙江、上海、贵州、四川、江西、云南等地方的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质量评估认证。
以下列举部分地区的政策文件加以详细解读。
1.《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明确公共数据管理体制,包括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的统筹协调职责、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综合主管职责、各业务部门的专业管理职责,且围绕改善数据质量、提升数据有效性等方面,明确了数据标准化体系、数据质量管控体系、数据反馈补正等机制,为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条例要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及时更新已变更、失效数据,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2.《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运用多源比对、关联分析、快速校核等数字技术,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处理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公共数据可信溯源和校核纠错能力,保证公共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数据,要求责任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更正。
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在数据质量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数据校核更正机制,规定当事人提出数据准确性、完整性校核申请以及有关部门发现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同部门之间数据不一致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校核完毕。二是要求建立健全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及时更新失效或已变更数据,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
4.《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数据质量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并组织实施。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落实数据管理主体责任,对公共数据实施分类分级保护和管理,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实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可用。
……
十三五期间,我国大数据产业蓬勃发展。2016年9月5日,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2017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高技〔2017〕1272号),要求加快建立政府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推进政府数据资源的国家统筹管理。除政务信息资源之外,交通、林业、道路运输、公共信用等行业也形成了本行业的目录体系。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建设时间相对较早,各地方以信息资源目录建设为抓手,依据资源目录管理平台对政务数据进行了梳理、编目、发布及共享开发,并围绕资源目录建立数据治理体系、数据溯源、数据共享开放体系,对应的建设成果包括基础信息资源库、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开放门户、信息资源目录等,推进了政务信息共享和信息系统整合。
数据目录已成为政务数据、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载体和展现形式。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目前我国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和理论实践,包括总体框架、技术要求、核心元数据、资源分类、标识符编码规则等。国家和地方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标准和规范,各行业信息资源目录的发展也逐渐成熟。
在目前发布的政策文件中依然突出信息资源目录的重要性,强调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建立国家、省、市、区跨层级、跨部门的共享交换体系。并提出基于资源目录,建立数据溯源、数据质量评估、数据分级分类的管理机制。如《浙江公共数据条例》要求建立一体化数据目录体系;《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二章对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做了规定,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包括对公共数据的更新频率以及公共数据的采集、核准、提供部门等内容。
《31省市区数据政策汇编及解读》由苏州龙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撰写,所载内容均为官方网络公布信息。本汇编手册所展示的内容和分析结果仅供参考,无法完全替个人或单位/团体进行商业决策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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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石数据专业从事大数据相关产品的研发,聚焦数据治理领域,深耕数据质量管理和数据要素标准化管理,时刻关注国内外数据治理行业发展趋势,后续,龙石数据将持续解读相关政策,关注公众号获取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