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数据爆炸式增长下,传统治理难敌孤岛割裂、标准混乱、合规风险。元数据驱动治理体系是破解困局的核心引擎,它以数据血缘为脉络、语义统一为根基、智能管控为支撑,让数据资产可管可控可用,是企业应对数字化挑战、释放数据生产力的必由之路。 实施准备与规划 实施元数据驱动的治理体系需要充分的准备和规划,以确保实施的成功和效果。实施准备与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明确实施目标:明确实施元数据驱动的治理体系的目标,如提高数据的可发现性、支持数据分析与决策、确保数据质量与安全性、促进数据交换与互操作性等。 评估现状:评估组织当前的数据治理现状,包括数据源、数据量、数据质量、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现有的数据治理工具和流程。 确定范围:确定元数据驱动的治理体系的实施范围,如数据源的范围、元数据的类型、元数据管理的流程等。 制定计划: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实施步骤、时间表、资源需求、责任分配等。 建立组织结构:建立元数据治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方的责任和角色,如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等。 数据治理建设初期,集团会先成立数据治理管理委员会。从上至下由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构成。决策层决策、管理层制定方案、执行层实施。这种组织结构为元数据驱动的治理体系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 元数据管理计划的制定 元数据管理计划是元数据驱动的治理体系实施的重要依据,它明确了元数据管理的相关事项和流程。元数据管理计划的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相关参与方:明确元数据管理的相关参与方,如数据所有者、数据管理者、数据用户等,以及他们的责任和角色。 收集元数据管理需求:收集各相关方的元数据管理需求,如数据发现、数据理解、数据质量、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需求。 确定元数据类型、范围、属性:确定需要管理的元数据类型、范围和属性,如技术元数据、业务元数据、操作元数据等。 设计元数据架构:设计元数据管理架构,包括元数据目录、元数据采集、元数据存储、元数据处理、元数据服务等组件。 技术元数据与数据模型、主数据、数据开发的关联:设计技术元数据与数据模型、主数据、数据开发的关联,确保元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元数据管理计划明确元数据管理相关参与方,收集元数据管理需求;确定元数据类型、范围、属性,设计元数据架构,技术元数据与数据模型、主数据、数据开发保持一致。通过元数据管理计划,可以确保元数据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元数据采集与存储 元数据采集与存储是元数据驱动的治理体系实施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如何从各种数据源中采集元数据,并将其存储在集中式的元数据存储库中。元数据采集与存储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确定数据源:确定需要采集元数据的数据源,如数据库、数据仓库、大数据平台等。 设计元模型:设计元模型,定义元数据的结构和内容,如元数据的字段、属性、关系等。 实现元数据采集:实现元数据采集,可以采用自动采集、半自动采集和手动采集等方式。在元数据管理三层管理架构的支持下,通常只需要做元模型定义和元数据采集,就对不同元数据进行管理。 实现元数据存储:实现元数据存储,选择合适的存储技术,如关系型数据库、NoSQL数据库、搜索引擎等,并设计存储结构和访问接口。 元数据采集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它是数据资产治理的核心底座。通过有效的元数据采集和存储,可以为元数据驱动的治理体系提供坚实的基础。 元数据质量管理 元数据质量管理是元数据驱动的治理体系实施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如何确保元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元数据质量管理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定义质量标准:定义元数据的质量标准,如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等。设计质量规则:设计元数据质量规则,定义如何检查和评估元数据的质量。 实现质量检查:实现元数据质量检查,定期或实时检查元数据的质量,并生成质量报告。 实施质量改进:实施元数据质量改进,针对发现的质量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元数据的质量。 元数据质量管理是元数据驱动的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保了元数据的可靠性和可用性,为数据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元数据安全管理 元数据安全管理是元数据驱动的治理体系实施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如何确保元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元数据安全管理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定义安全策略:定义元数据的安全策略,如访问控制策略、加密策略、审计策略等。设计安全模型:设计元数据的安全模型,定义用户、角色、权限等安全元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实现安全控制:实现元数据安全控制,如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安全审计等,确保元数据的安全存储和合法使用。实施安全监控:实施元数据安全监控,实时监控元数据的安全状态,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元数据安全管理是元数据驱动的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保了元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为数据治理提供了安全保障。 元数据服务与应用元数据服务与应用是元数据驱动的治理体系实施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如何为用户提供元数据服务,并支持各种数据治理应用。元数据服务与应用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设计服务接口:设计元数据服务接口,定义用户如何访问和使用元数据,如API接口、Web界面等。 实现服务功能:实现元数据服务功能,如元数据查询、元数据分析、元数据报告等,满足用户的各种需求。支持数据治理应用:支持各种数据治理应用,如数据发现、数据理解、数据质量评估、数据安全评估等,为数据治理提供支持。元数据服务与应用是元数据驱动的治理体系的最终目标,它通过提供元数据服务,支持各种数据治理应用,实现数据的价值和效益。 来源(公众号):数据治理体系
2025-06-13 10:10 23
数据模型究竟如何设计才能既满足业务需求又保证技术实现的可行性?今天,我想带你走进数据仓库建模的世界,揭秘那些让数据真正发挥价值的建模方法。
2025-06-12 10:02 27
随着数据经济的发展,数据确权成为数据资产化的基础环节之一。数据确权不仅关乎数据的归属和权益保护,更是推动数据流通、交易和价值实现的关键。本文将简明扼要地解析数据确权的概念、依据、路径、确权机构及其重要性。 01数据确权的概念 数据确权是指通过法律和技术手段,明确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归属的过程。这一过程确保数据拥有明确的权利归属,从而赋予数据经济价值。通过确权,数据可以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进行交易、使用和管理,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确权涉及到多重权利,包括所有权(谁拥有数据)、使用权(谁有权使用数据)和收益权(谁可以从数据中获利)。这些权利的明确有助于保护数据持有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数据滥用、侵权或争议。 02数据确权的依据 数据确权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以确保确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主要依据包括: 国家法律法规:各国逐渐出台关于数据权属、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数据确权提供了法律框架,强调用户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权。 行业标准和政策文件:各行业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了相关的数据确权指南或标准,确保数据权属在特定行业内得到有效确立。 技术协议和合同:通过数据处理协议或合同明确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尤其是在多方合作或跨境数据流动的情况下,合同约定成为确权的主要依据之一。 03数据确权的4个关键路径 数据的识别与分类:首先需要明确哪些数据具有确权价值,通常包括个人数据、业务数据、传感数据等类型。数据的分类有助于明确确权的具体方向和重点。 权利的确认与分配:在多方参与的数据流动中,需要确定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归属。例如,数据生成者是否拥有所有权,还是数据平台拥有使用权。 法律与技术保障:通过法律手段或技术工具,确保数据确权过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加密技术、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可以增强数据确权的透明性和不可篡改性。 确权的审计与记录:在完成数据确权后,相关数据和权利信息需要登记并记录在案,以备后续的交易、审计或使用。 04数据确权的机构 数据确权的机构主要包括政府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数据服务机构。 政府监管机构:作为数据确权的主要监督者,政府通过立法和监管,确保数据确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例如,国家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对数据确权过程进行规范和监督。 行业协会:一些行业自律组织或协会会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数据确权标准和指南,确保行业内部的数据流通和确权顺畅。 第三方数据服务机构:提供专业的数据确权服务,包括数据估值、数据登记、数据资产管理等。通过专业的技术和法律支持,确保数据确权过程的透明性和安全性。 05数据确权的重要性 保护数据权利,避免争议 数据确权可以明确数据的归属,避免数据在使用和交易过程中出现争议或权利冲突。对于个人数据,确权可以确保个人对其数据的控制权,避免数据被滥用或侵犯隐私。 促进数据交易与流通 只有确权后的数据才能合法交易,推动数据在市场中的流通。数据确权为数据流通提供了基础,保证了数据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赋能数据资产化与经济价值 数据确权为数据资产化奠定了基础,使数据能够成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通过确权,企业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数据,提升其在数字经济中的竞争力。 确保数据合规性与安全性 在数据流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数据确权确保了数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通过确权,企业可以避免因数据使用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06结语 数据确权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议题,其概念清晰、依据充足、路径明确,并由政府、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共同推进。数据确权不仅保护了数据权利,促进了数据流通,还为数据资产化提供了保障。随着技术进步和法律完善,数据确权将在未来的数字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来源(公众号):AI战略数字转型
2025-06-11 10:10 34
三种智能体,三种【人格】,没有高低之分,只有适用性差异。如果你的需求是信息查询、客户咨询、内容创作,聊天助手就够了。它简单、便宜、见效快。如果你的需求是流程自动化、批量处理、标准化作业,工作流是最佳选择。它稳定、高效、可控性强。如果你的需求是复杂决策、个性化服务、深度交互,对话流才是正解。它智能、灵活、体验好。选择智能体,就像选择员工。你需要什么样的"人",就选什么样的"AI"。毕竟,最好的AI,不是功能最强的,而是最适合你的。
2025-06-10 17:09 30
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数字化转型已成为推动社会发展和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核心力量。中国在这方面的进展尤为迅速,多个地方城市正在通过数字化转型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增强治理能力、推动经济发展。然而,数字化转型的复杂性和挑战性也使得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为了实现真正的全域数字化转型,中国的城市在推进过程中需要突破几个关键瓶颈。本文将探讨中国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5个“破局”之道。 01 突破数字基础设施不均衡的瓶颈 中国的数字化转型面临一个现实问题——数字基础设施的不均衡。东部沿海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相对完善,而西部、农村等地区则存在基础设施薄弱、网络覆盖不全等问题。这种不均衡不仅影响了地方经济的数字化,也制约了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推进。 破局之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提出了包括“东数西算”在内的一系列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通过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投入,优化数据流动路径,打破区域间的数字鸿沟。此外,5G网络、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的应用,正在逐步实现对欠发达地区数字基础设施的跨越式提升。 例如,近年来,西部地区通过引入“东数西算”数据中心,结合丰富的风光水电资源,成功将东部数据中心的算力任务迁移到西部,既提升了数据处理能力,也推动了西部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 02 打破数据孤岛,实现全域数据共享 目前,许多城市的数据仍处于分散状态,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数据往往存在“数据孤岛”现象,数据流动受限,无法形成有效的协同效应。缺乏统一的数据共享机制和标准化管理,严重影响了政府决策和城市治理效率。 破局之道: 要打破数据孤岛,首先需要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和标准化体系,推动数据共享与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需要加强合作,统一数据管理和隐私保护标准,实现跨部门、跨领域的数据共享和协同应用。 例如,部分城市已开始试点建立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涵盖公共安全、交通管理、医疗健康等多个领域的数据。这些平台通过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和协议,推动了城市数字治理能力的提升。 03 创新数字政府治理模式 数字化转型不仅仅是技术的引入,更是治理模式的创新。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决策效率低、服务水平差等问题。随着数字技术的应用,政府的服务和治理模式需要重新设计和优化。 破局之道: 通过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创新公共服务和管理方式,实现政府服务的智能化、精准化和个性化。例如,智慧政务平台的推广,使得市民可以通过手机APP或线上平台办理各种政务事务,极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和透明度。 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政府可以更加精确地预测和解决城市中的问题,如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为决策者提供数据支持,提升治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04 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城市的数字化转型不仅仅是社会治理的数字化,更是产业的数字化转型。这意味着传统产业通过数字化升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创造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从而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破局之道: 要实现产业数字化转型,首先需要在技术创新、企业转型和产业链重构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例如,在制造业领域,许多城市通过引导企业使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实现智能制造,提升了生产线的自动化程度和产品质量。同时,数字化平台的建设也为传统企业开辟了新的营销渠道和商业模式。 以深圳为例,作为中国科技创新的前沿阵地,该市推动了工业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成功转型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数字化产业城市。 05 破解人才和创新能力短板 数字化转型离不开人才的支撑,而当前中国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中面临数字化人才和技术创新能力的短缺。人才短板和创新不足制约了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 破局之道: 要突破这一瓶颈,城市需要加大对数字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创新生态。例如,一些城市已经开始通过设立“数字经济专项基金”或“创新引导基金”,吸引科技人才和创新企业入驻。同时,政府还需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整体创新能力。此外,推动数字化教育的普及,尤其是面向中小学的编程和数据分析课程,可以为未来的数字经济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 06 结语 中国城市的全域数字化转型,不仅关乎技术的革新,更是涉及社会治理、产业升级、人才培养等多方面的系统性变革。突破数字基础设施不均衡、实现数据共享、创新数字治理模式、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以及破解人才短板,这五个方面是目前中国城市数字化转型中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随着技术进步和政策支持的不断加强,相信中国的城市将逐步实现全域数字化转型,迈向更加智慧和高效的未来。 来源(公众号):AI战略数字转型
2025-06-09 18:17 38
近日,国务院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数据共享的决策部署,以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确立为法律制度。 国家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主任王钦敏在接受专访时指出,《条例》充分继承和发展了政务数据共享理论和实践,既促进政府部门之间政务数据的高质量共享、业务协同,又明确加强政务数据的安全保护,进一步夯实了促进政务数据共享的法治根基。 《条例》将推进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政务数据在政府决策、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系统缺乏统筹、自成体系,“数据烟囱”、数据底数不清问题仍一定程度上存在,难以充分发挥政务数据的价值。 王钦敏指出,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不仅是提升政府行政效能的技术命题,更是高质量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系统性工程。《条例》作为第一部促进政务数据共享流通的行政法规,紧扣政府数字化转型需求,进一步深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务数据共享发展路径。 近年来,“高效办成一件事”已成为连接政府与企业群众、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一体化纽带。 王钦敏认为,“高效办成一件事”有助于打破思维定式和行为惯性,从管理思维转向服务思维、从局部思维转向整体思维,为加强协调联动、集成服务,打破信息壁垒、加强数据共享打下了关键基础。《条例》聚焦当前政府部门之间的政务数据共享活动统筹机制不够完善、供需对接不够充分、应用水平有待提高、责任边界亟需厘清等问题,构建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体系,系统规范政务数据共享各方权利义务和工作要求,推动政务数据有效共享和高效利用,为全面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和服务水平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条例》筑牢了促进政务数据高效共享的制度规范 在王钦敏看来,《条例》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总体要求、管理体制、目录管理、共享使用要求、平台支撑、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创新性和时代性。 一是健全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及其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的职责,提出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统筹协调、标准统一、依法共享、合理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确立了政务数据共享的责任主体,有利于打破条块间的壁垒。 二是优化目录管理。《条例》针对当前政务数据资源底数不清,数据目录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了政务数据实施统一目录管理,明确目录编制、发布以及动态更新要求,确定政务数据共享属性分类,特别提出禁止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和影响政务数据共享,确保政务数据的可检索、可溯源。 三是细化共享使用规则。针对当前基层普遍反映的数据多头收集问题,《条例》明确了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职需要的,政府部门不得重复收集,并明确了数源部门的职责,规定上级政府部门推动解决政务数据回流共享难的问题。 四是统一平台支撑。《条例》规定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要求已建政务数据平台应当纳入政务大数据体系。政府部门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开展政务数据共享申请、受理、审核、提供、校核纠错、争议处理等工作,推动解决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较为分散,“点对点”共享、拉专线对接较多,数据服务标准化集约化不足等突出问题。 五是强化保障措施。《条例》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和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强调需求部门在使用政务数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和监督受托方履行政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同时,将政务数据共享情况作为确定政府信息化项目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重要依据。 《条例》将开启政务数据共享法治化新阶段 “当前,全面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和服务水平是大势所趋,政务数据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生产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要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政务数据高效共享有序利用。”王钦敏提出三方面建议: 一是构建更加完备的政务数据共享法规体系。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及时清理、修订不适应《条例》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破除数据共享的制度障碍。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提高政务数据共享支撑保障能力,细化安全责任,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 二是构建更加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法规实施体系。持续深化《条例》各项制度施行,坚持统筹促进数据高效共享和保障数据安全管理相统一,促进基于政务数据目录系统的数据高质高效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建立数据共享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是构建更加有力的政务数据共享保障体系。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宣贯,适时总结推广政务数据共享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积极探索政务数据在推动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生态链上的资源价值,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公众号):国家数据局
2025-06-05 18:29 66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和推进政务数据共享的行政法规,是我国数字政府建设顶层设计的又一里程碑事件。《条例》的出台既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实践总结,也是新阶段以数字化驱动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要求,标志着经过充分的酝酿和探索,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这部承载着制度创新使命的行政法规,不仅是对传统治理模式的系统性革新,更是面向数字文明时代政府治理现代化的主动布局,对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建设数字政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构建“四个一”制度设计,以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政务数据共享新格局 在数字经济时代,政务数据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的地位日益凸显。《条例》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系统集成了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推动政务数据共享的制度创新和经验成果,从构建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的角度出发,提出建立健全管理体制“一盘棋”统筹、数据目录“一本账”管理、共享使用“一站式”服务、共享平台“一体化”运行的“四个一”制度设计,提出了很多突破性、原创性举措。 一是“一盘棋”统筹,推动政务数据共享统筹协同治理。管理体制是政务数据共享的先决条件。长期以来,纵向层级制的权责分割、横向部门化的信息壁垒、技术标准的多重异构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政务数据共享效能,这些矛盾看似技术问题实为制度问题,也深刻反映了传统治理模式与数字时代治理需求之间的不平衡。《条例》首次在国家层面围绕管理体制、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政务数据共享的总体框架,并从强化政务数据源头治理角度,将政务数据共享列入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范围,明确了数据收集、目录编制、申请审核、共享应用、数据校核、数据安全、使用记录等工作要求。这种制度设计使政务数据共享从技术操作层面跃升为履行职责的法治要求,本质上是对科层制治理范式的结构性改革,为破解政务数据“不愿共享、不敢共享、不会共享”的问题提供了法治化解决方案。 二是“一本账”管理,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动态规范管理。目录管理是政务数据共享的必要前提。长期以来,政务数据资源存在底数不清、重复采集、来源不一等问题,亟须进一步加强政务数据目录规范化管理。《条例》通过建立统一数据目录体系,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全量覆盖、互联互通的高质量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将分散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数据资源转化为可调度的治理要素,打通了数据高效共享的“最先一公里”, 以数字时代的“车同轨、书同文”破解“方言不通”难题。这种制度设计使得政务数据资源能够突破行政边界,实现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数据要素,为政务数据规模化开发利用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一站式”服务,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供需精准匹配。共享使用是政务数据治理的核心目标。长期以来,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不明确、供给不积极、供需不匹配、共享不充分等问题较为突出。《条例》强化服务理念,围绕谁来共享、共享什么、在哪共享、怎么共享、成效如何,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供需精准匹配、高效对接。同时,《条例》细化了政务数据收集、共享申请、共享服务、数据回流、校核机制等政务数据共享的具体操作流程,提升政务数据共享效率,有效满足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需求。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规范政务数据共享的规则要求,更在于通过流程优化构建政务数据价值释放的可持续机制,有效弥补政务数据资源的结构性短缺,推动实现政务数据资源高效率配置、高质量供给和高水平应用。 四是“一体化”运行,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平台集约建设。平台支撑是政务数据共享的基础根基。长期以来,由于分散建设、标准不一等客观原因,政务系统间形成了众多“数据孤岛”,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而且制约了政府服务效率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条例》提出,要统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政务数据安全防护能力,整合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实现各级各类政务数据平台互联互通。这种制度设计通过构建国家、地方、部门的“1+32+N”立体化框架结构,重构了政务数据的共享流通模式,系统性破解了政务数据“条块分割”难题,以统一平台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 二、从“业务数据化”向“数据业务化”转变,推动构建政府数字化转型新模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首次提出“数智技术”,12次提到“数字”,7次提到“数据”,数据、算力、算法以及新质生产力等关键词交织成未来数字化发展的新画卷。从农业社会的“经验治理”到工业社会的“规则治理”,再到信息社会的“数据治理”,政务数据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动能,作为提升行政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的关键驱动,将对政府的治理理念、治理模式、治理手段产生深刻影响。 一是要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作用。一方面,要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从部门职责、主体责任、工作机构等方面,建立与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数据共享制度体系和管理规则,细化数据归集、共享、应用、安全等责任,形成各方面职责清晰、分工有序、协调有力的政务数据共享格局。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各方共创共建数据协同治理模式,充分发挥《条例》有序引导和规范发展的作用,协调多方力量参与政务数据共享基础性工作和能力建设,构建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 二是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配套制度和标准体系。一方面,要推动各地各部门及时清理、修订与政务数据共享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破解数据共享责任、隐私保护、安全监管等制度瓶颈,用制度和法律规范促进政务数据高效共享,推动政务数据共享法治化、制度化、程序化。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总体框架标准和业务体系,建立健全政务数据供需对接机制,完善数据质量管理规则和标准,提高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和时效性。 三是以业务应用场景牵引政务数据治理和高效共享。应用场景是政务数据共享的核心驱动力和价值体现,没有应用支撑的政务数据是无源之水,没有政务数据支撑的应用是无本之木。一方面,要坚持需求导向,从企业和群众需求出发,从政府履职场景入手,以政务数据共享推动业务、决策、执行等方面流程再造,推进面向应用和服务的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另一方面,要以应用场景为牵引,通过业务需求倒逼,有序推进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业务系统与地方数据平台、业务系统数据双向共享。同时,以场景应用检验政务数据质量与协同效能,以场景成效提升政务数据生产和供给能力,形成“以用促享、以享提质”的良性循环。 四是要加强政务数据全方位监管和保护。一方面,要强化政务数据安全治理的主体责任,统筹政务数据治理安全和发展,把安全贯穿政务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守住安全底线,明确安全红线,牢固树立政务数据共享各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保障政务数据安全。另一方面,要扎紧政务数据安全篱笆,强化各方监管责任,从严管控非必要采集政务数据行为,依法依规打击政务数据超范围使用、隐私泄露等数据滥用行为,确保政务数据善用。 站在“十四五”与“十五五”的历史交汇点,数据赋能以指数级速度重塑着政府治理格局。下一步,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从构建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的角度出发,实现从“业务数据化”向“数据业务化”的量变到质变,推动构建以“数”为核心、以“转”为路径的数字赋能政府治理模式,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和管理服务效率。 作者:刘旭涛(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来源(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25-06-04 10:27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9号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已经2025年5月9日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5月28日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建设数字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之间政务数据共享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统筹协调、标准统一、依法共享、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政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建立政务数据共享标准体系,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政务数据共享领域的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持续提升政务数据共享效率、应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协调指导本行业、本领域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第九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政府部门研究政务数据共享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总结、推广政务数据共享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协调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 第十条 政府部门应当落实政务数据共享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制度,组织研究解决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更新和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 (二)组织提出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申请,组织审核针对本部门政务数据的共享申请,协调并共享本部门政务数据; (三)确保本部门提供的政务数据符合政务数据共享标准规范; (四)组织提出或者处理涉及本部门的政务数据校核申请;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中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组织开展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安全性评估; (六)本部门其他与政务数据共享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制定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国家政务数据目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目录。 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本部门职责,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 第十三条 政府部门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应当依法开展保密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影响等评估,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政务数据目录应当明确数据目录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数据更新频率以及共享属性、共享方式、使用条件、数据分类分级等信息。 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 (一)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二)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有关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政务数据共享属性,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 对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政府部门应当在政务数据目录中列明共享范围、使用用途等共享使用条件。对属于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政府部门应当在政务数据目录中列明理由,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应当将编制的政务数据目录报送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审核。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向政府部门通告。 政府部门应当对照统一发布的政务数据目录,丰富政务数据资源,保障政务数据质量,依法共享政务数据。 第十七条 政务数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 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或者政府部门职责变化导致政务数据目录需要相应更新的,政府部门应当自调整、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务数据目录完成更新,并报送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审核。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更新期限的,经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更新后的政务数据目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布。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政务数据质量管理能力,加强政务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使用、销毁等标准化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政务数据。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部门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 政务数据收集工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牵头收集的政府部门并将其作为数源部门。数源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协同配合、信息沟通,及时完善更新政务数据,保障政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并统一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 第二十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机制,明确工作流程。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按照统一发布的政务数据目录,经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依法提出政务数据共享申请,明确使用依据、使用场景、使用范围、共享方式、使用时限等,并保证政务数据共享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对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提出的政务数据共享申请进行审核,经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申请共享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政务数据共享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当自收到政务数据共享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共享的答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报经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不得直接予以拒绝。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作出同意共享的答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共享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可以通过服务接口、批量交换、文件下载等方式向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共享政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各级政府部门优化政务数据共享审核流程,缩短审核和提供共享政务数据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上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在确保政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整回流业务信息系统收集和产生的下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并做好系统对接和业务协同,不得设置额外的限制条件。 下级政府部门获得回流的政务数据后,应当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共享、使用,并保障相关政务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政府部门通过共享获得政务数据的,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将获得的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确需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提供给第三方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同意。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范政务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立政务数据校核纠错制度。 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本部门职责,建立政务数据校核纠错规则,提供纠错渠道。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应当记录政务数据使用状态,发现政务数据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向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提出政务数据校核申请。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政务数据校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更正并反馈校核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共享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共享目的不再必要的,应当按照政务数据提供部门的要求妥善处置。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存在擅自超出使用范围、共享目的使用政务数据,或者擅自将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的,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或者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暂停其政务数据共享权限,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终止共享。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或者变更已提供的政务数据共享服务。确需终止或者变更服务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与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协商,并报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争议解决处理机制。 同级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发生政务数据共享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程序向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跨层级、跨地域的政务数据共享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经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九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通报。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应当对共享政务数据的使用场景、使用过程、应用成效、存储情况、销毁情况等进行记录,有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和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可以查阅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有关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平台支撑 第三十条 国家统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政务数据安全防护能力,整合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统筹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整合构建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数据平台、各地区政务数据平台互联互通,为政务数据共享提供平台支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按需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共享政务数据。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建设、优化本部门政务数据平台,可以支撑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未建设政务数据平台的,可以通过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开展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部门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应当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通过新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开展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第三十二条 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开展政务数据共享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政务数据共享中的应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部门,根据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督促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责任。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在使用依法共享的政务数据过程中发生政务数据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利用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政务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保障政务数据共享安全。 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政务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发生政务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委托他人参与建设、运行、维护政府信息化项目,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明确工作规范和标准,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政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政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访问、获取、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保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政务数据安全。 第三十七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政务数据共享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共享相关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政务数据共享情况应当作为确定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重要依据。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数据共享及时性和数据质量情况、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数据应用情况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或者更新政务数据目录; (二)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 (三)未配合数源部门及时完善更新政务数据; (四)未按时答复政务数据共享申请或者未按时共享政务数据,且无正当理由; (五)未按照规定将业务信息系统收集和产生的下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回流至下级政府部门; (六)收到政务数据校核申请后,未按时核实、更正; (七)擅自终止或者变更已提供的政务数据共享服务; (八)未按照规定将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重复收集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 (二)擅自超出使用范围、共享目的使用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 (三)擅自将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四)共享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共享目的不再必要,未按照要求妥善处置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 (五)未按照规定保存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有关记录; (六)未对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明确数源部门; (二)未按照规定对政务数据共享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或者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推动政府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参照本条例规定根据各自履行职责需要开展数据共享。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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